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23〕32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度信用信息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评价内容
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23〕32号)文件规定,对2023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定。佐证材料相关说明详见附件1。
(一)自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完成自评(自评表详见附件2),线下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按照自评内容目录顺序归档成册。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辖区住建部门提供佐证材料;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提供材料,现场接受审核,具体时间附后(详见附件3),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报。
(二)审核。2024年2月2日前,各县(市)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评结果进行初审,以文件和表格形式上报初审结果(表格详见附件4)。
(三)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同时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三、评价要求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结果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对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将有重大影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材料报送。
(二)落实责任。各企业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信用信息,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承诺所报送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逾期不报或报送材料缺漏的,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报送信用信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信用扣分。
(三)严肃追责。在信用信息评价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捏造等不良行为,造成评定结果不真实的,将对其行为扣除信用分值;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1.佐证材料相关说明.doc
2.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评表和承诺书.doc
3.集中审核时间安排表.doc
4.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分数汇总表.doc
5.信用考评佐证材料汇总样表.xls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